大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級各部門(單位):
為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及《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資〔2022〕70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大同市財政局
2023年2月7日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規范資產出租、出借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各部門)的機關本級及其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使用權讓渡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不得以無償方式出借給自然人、企業或其他非國有單位使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確需無償使用對方資產的,應報市財政局批準,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幣資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租按照市場化方式出租,不得降低租金出租給本單位職工居住。
行政事業單位將房產、車輛等國有資產承包給他人經營且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的,視同租賃行為,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經批準。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政府房管部門除外)出租、出借。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行政單位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
行政單位清理出來的閑置辦公用房,交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調劑給辦公用房不足的市直單位使用。對于暫時不適宜調劑的閑置辦公用房,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含所屬單位)可以通過大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外埠的資產出租也可在其他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存在違反規定擅自出租資產行為的,應當按照市財政局的整改要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風險、注重績效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所取得的稅后租金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含評估費、交易服務費等)后,通過稅務部門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
其他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所取得的稅后租金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事項。
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對已經批準的資產出租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情況。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具體管理制度,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繳事項,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在單位財務、資產報告中對出租、出借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報送以下有關資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資產出租、出借申請文件,內容包括:本單位性質(行政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擬出租、出借資產名稱、產權情況、出租理由等,屬于土地房產的,還應列明地址、出租面積等;
(二)權屬證明和資產價值證明(資產卡片);
(三)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經批準的擬出租資產,由出租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租金進行評估,主管部門對評估項目核準及備案。
將資產出租給行政事業單位的,租金由雙方協商確定。
(三)除出租、出借給行政事業單位外,資產出租單位以評估價為底價,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委托大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租確定承租人。公開招租未征集到承租人時,經市財政局審批后按20%幅度調低租金底價后重新公開招租,招租仍不成功的,重新評估后,再行招租。涉及特殊事項不適宜公開招租的,應報市財政局同意。
(四)資產出租單位按成交價格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承租人不得轉租,還應載明:租賃期限、資產使用范圍、租金、租金交付時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市財政局統一制定,簽訂的出租合同應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將場地等資產出租,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由單位自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由資產出租單位將審批文件及租賃合同(或協議)等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備案。單位不得利用本規定規避財政部門的資產出租審批,對同一資產連續出租超過6個月而未經審批的出租事項,視同擅自出租資產行為。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國有資產,租賃期限一般應控制在6年以內(含6年)。租賃期限確需超過6年的,應報市財政局同意。合同期滿后繼續出租、出借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對出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在完成國有資產出租審批后,應嚴格按照規定辦理招租、合同簽訂、臺賬登記、租金上繳等具體手續。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資產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挪用、擠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將出租、出借收入轉移到所屬單位賬戶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頂單位或個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將出租、出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請等“三公”開支,不得將出租、出借收入用于購買、贈送禮品和違規發放獎金、福利。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出租、出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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