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大同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級各部門(單位) :
為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及《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資〔2022〕69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大同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同市財政局
2023年2月7日
大同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各部門)的機關本級及其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二)對外捐贈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三)轉讓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收益的行為。
(四)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五)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
(六)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生盤虧、毀損、貨幣資金損失、呆壞賬損失、對外投資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國有資產損失,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長期閑置、低效運行或超標準配置的;
(二)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三)盤虧、呆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六)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七)發生產權變動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后予以處置。
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市財政局、各部門(單位)按照規定權限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審批或者備案。
第八條 各部門機關本級的國有資產處置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其中:各部門機關本級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上年度各部門機關本級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情況。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部門所屬單位公務用車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部門所屬單位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公務用車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和單價原值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或者批量原值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對外捐贈、置換,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財政局審批權限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在批復后7日內將批復文件及匯總批復表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后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各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要依據批復文件處置資產,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準或者備案。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國有資產,應當由資產占有使用方提交以下材料。按處置方式不同,還應當同時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所列材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文件。
(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三)單位內部決策文件。
(四)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卡片。
(五)資產的產權證明及相關資料。申請處置機動車需提供機動車行駛證。申請處置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的情況說明,以及土地來源證明、不動產證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六)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報廢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或有關專業人員的鑒定意見;
(二)申請報廢的機動車輛使用超過8年、不足15年的,提供市汽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資產還應當提供劃出方和劃入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第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提供對外捐贈報告,包括對外捐贈事由、方式、責任人、國有資產構成及其數額、對外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等。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轉讓國有資產還應當提供轉讓方案,包括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還應當提供置換方案,包括雙方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設置擔保情況,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第二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核銷因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源資質等,還應當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盤虧、毀損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還應當提供:資產損失調查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責任認定鑒定書、單位處理決定、保險理賠和責任人賠償情況說明,國有資產被盜的,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第二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的,還應當提供法院生效判決書、破產公告、被投資單位或擔保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文件或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債權或股權損失說明書等。
第二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國有資產毀損,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第二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壞賬損失核銷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因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法院的破產公告、破產清算文件、市場監管部門的撤銷注銷證明、政府部門有關文件等。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相關法律文件。
(三)涉訴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四)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依法催收磋商記錄、3年 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證據材料、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以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證明。
(五)逾期3年的境外應收款項,應當提供3年內沒有業務往來的證據材料、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
(六)逾期3年以上、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應收款項,應當提供單位專項說明、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置換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申請批準后,要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資產無償劃轉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報廢資產;
(四)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市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方式,公開方式轉讓原則上通過市級公共交易平臺進行或其他拍賣平臺公開交易。除報廢資產外,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處置國有資產時,應當以評估值為底價競價轉讓。
工藝品類、珠寶玉器類、字畫類、手表、小型電子產品、可交易文物、錢幣、郵票等貴重罰沒物資按照“一物一拍”原則競價轉讓,不得打包或捆綁轉讓,確實不宜分拆轉讓的除外。
對于以評估值為底價處置未成交的資產,再次處置的掛牌價按評估值的80%重新掛牌競價轉讓,低于80%時應暫停交易并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七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第二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交易費、搬遷運輸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市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處置收入,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市級國庫。
第三十條 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召開重大會議、成立臨時機構、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購置的國有資產的處置,由主辦單位在該項工作結束時提出處置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三十一條 產權交易機構處置報廢和毀損的電器電子產品,要遵守國務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置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必須交與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
第三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處置的罰沒、報廢資產,由市實物庫統一回收,集中處置。對回收的資產,應當通過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其他拍賣平臺公開處置;行政、事業單位的報廢汽車均由市財政實物庫回收后,交當地汽車回收公司處置,努力實現被處置資產的最大收益。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費用后足額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各部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六)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市級事業單位,以及市級事業單位所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授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并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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